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5套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是1100万元还是596万余元。《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屋订购协议》签订时间仅相隔50余天,价格降幅达45.81%,刘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经过磋商谈判等过程对原房屋价款为1100万元的约定进行了变更。若5套房屋总价为596万余元,对应单价为4372.53元/平方米,则与某房地产公司同时期同地段房屋交易价格差距较大。因此,《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合同价款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案涉房屋成交价格应为1100...